广东征求意见: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在校内设商超
发布日期:2024-04-11 18:40    点击次数:177

  12月19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公开征求<关于校园商超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意见》),就规范广东各级各类校园商超经营管理和服务行为,提升广东校园商超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等举措征求意见。

  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

  《意见》明确,广东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商超(包括超市、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等商品售卖场所,以下统称“校园商超”)是师生在校学习用品、生活用品和食品的重要来源地,承担着服务学校、服务师生的职责,其商品的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直接影响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

  《意见》要求,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实际需求,经学校领导班子、校代会或教代会等方式集体讨论后决定,并报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备案。校园商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或进行合法有效备案方可营业,坚决杜绝无证或未备案经营。校园商超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园商超原则上自主经营。确有需要对外承包的学校,承包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商超准入及退出机制,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禁承包方转包、分包或转租他人。

  校园商超能卖啥不能卖啥?

  各地各校应按照营业范围经营校园商超,实施售卖商品清单管理,建立可售卖品类清单并严格执行。校园商超只能销售有相关许可、质量合格的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食品;禁止售卖“三无产品”;不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不得超许可范围加工烤肠、冷饮、奶茶、豆浆等食品。

  中小学校售卖的食品类商品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预包装食品和新鲜水果;严禁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向学生销售玩具;不得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如需增加其他食品销售种类需经学校领导班子和家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校园商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制度,建立商品进货台账。进货渠道必须正规,商品质量合格,确保进货来源可追溯、安全有保障。

  校园商超应远离教学区开设(自动售卖机除外),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同时具备防火、防霉、防鼠、防盗的要求。售卖的食品和非食品要分开储存、分架摆放,严禁混放。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签规定贮藏条件要求。

  校园商超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的原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一货一签,定期公示商超商品售价清单;鼓励学校与商超承包商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规范商品售卖价格水平,防止过高收费。